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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22:11:27
随着越来越多人了解并热爱冰雪运动,滑雪已成为我国最受欢迎的冬季户外运动之一。作为一项需要一定专业水平的极限运动,滑雪的风险系数较高,滑雪场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事故屡见不鲜。与其他滑雪者相撞、雪场防护不到位致摔出雪道、滑雪过程中自己摔跤,发生事故,谁应担责?
刘女士与朋友一起来到欣威滑雪场滑雪,并租用了滑雪场的雪板和雪鞋。在转弯过程中,刘女士没掌握好平衡,不慎跌倒受伤,后经医院检查为左脚脚踝内侧骨折。刘女士认为,欣威滑雪场提供的滑雪鞋与滑雪板在自己摔倒过程中没有起到保护作用滑雪,导致受伤,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滑雪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欣威滑雪场赔偿医疗费8769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598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欣威滑雪场辩称,事故主要系刘女士不顾滑雪场安全提示、广播提示与告知以及国际雪联安全规则的提示贸然行事所致,滑雪场并无过错。事故发生后,安全巡逻员第一时间将刘女士送至雪场医务室进行紧急处置,后刘女士由其朋友带领离开。此外,滑雪场租赁给刘女士的滑雪用具功能正常,无任何损坏,刘女士受伤与滑雪用具无关。滑雪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就其主张的欣威滑雪场滑雪用具存在瑕疵导致其滑雪时受伤负有举证责任,而庭审中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知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要根据自己的滑雪水平及身体情况量力而行。其未对此加以足够重视,导致发生意外摔伤。刘女士要求欣威滑雪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滑雪运动,且在滑雪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提醒滑雪爱好者,滑雪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极限运动,应对滑雪的风险和自身的技术水平有足够的认识。在从事滑雪运动前,应主动了解安全规则和注意事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必一体育、正确佩戴头盔、护膝、护肘等护具。滑雪过程中,遵守滑雪规则、注意雪场内警示标示,选择与自身水平必一体育相匹配的雪道,避免造成人身损害。
罗先生来到贝湖滑雪场滑雪。他在高级道右侧,使用单板以正常的速度滑行,滑行轨迹呈S型,滑行最大范围超过了雪道宽度的二分之一。此时,一行9人的滑雪队从山顶沿高级道左侧呈直线散状快速下滑,所占雪道的最大范围为雪道宽度的三分之二。当罗先生向雪道中间靠拢切入时,滑雪队中队员毛先生从后方将罗先生撞到,两人均受伤,罗先生身体无法行动。事故发生后,雪场急救人员立即使用担架将二人抬至山下,并呼叫救护车将二人送往医院。罗先生伤势严重,经医院检查为多处骨折。罗先生认为肇事者毛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毛先生赔偿医疗费45399元、住院费2300元、护理费23000元、误工费46000元、医疗器具费879元、交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毛先生辩称,其在滑行过程中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通过事发地点时罗先生突然出现并向其靠拢切入滑行,这一改变路线的危险行为当即造成二人碰撞在一起。毛先生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后,被弹出十几米远并且右侧锁骨骨折,毛先生对罗先生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滑雪者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其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前方滑雪者有雪道的优先权);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要保持足够距离。
在本案中,毛先生从山顶向山下滑行时,与在同一雪道滑行的罗先生相撞。罗先生是在该雪道滑行的“前者”,而毛先生是在该雪道滑行的“后者”。在罗先生处于雪道前方的情况下,不能苛责其对后方滑行者的滑行路线进行预判,毛某作为后方滑行者未能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防止、避免相撞的发生,故对于双方事故的发生毛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毛先生赔偿罗先生医疗费45399元、住院费2300元、护理费23000元、误工费46000元、医疗器具费879元、交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后方滑行者毛先生未能选择不危及罗先生滑行的路线,超越罗先生时未保持足够距离,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滑雪爱好者,牢记并遵守滑雪安全准则,保持谨慎注意义务,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滑雪损伤或滑雪事故的发生。一旦踏上了雪道,就应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保证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尤其是对前方滑行者,应保持安全距离,选择合适路线,避免相撞,一旦发生“追尾”事故,后方滑行者需要负全责。
芳芳是一名滑雪新手。她从云舟滑雪场雪道向下滑行时,未控制好滑行方向,向雪道右侧的防护网冲去。尽管防护网有三层,但并不牢固。芳芳直接冲破了防护网,头部撞上了网外房屋屋檐上坚硬的瓦片,受伤昏迷。后滑雪场工作人员立即开展救助措施。芳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其家属将云舟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54543元、死亡赔偿金1134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7786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
庭审中,云舟滑雪场辩称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且雪道、防护网符合相关管理规范,滑雪场另提交了《经营场所安全检查表》,以证明滑雪场接受不定期检查,符合安全规范,对芳芳的死亡后果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云舟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游玩场所,保证滑雪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依据《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规定,滑雪场所安全网应有保护、阻拦的作用。事故发生位置虽设有三层防护网,但该防护网用手推即可压倒,其保护、阻拦作用较弱,不符合上述管理规范要求。且滑雪场的经营用房建在距离雪道较近位置,屋檐、屋顶与雪道在同一水平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此情况下,云舟滑雪场未在屋顶、屋檐等棱角处加装防护垫,亦不符合上述管理规范要求。
现芳芳因上述安全隐患从防护网冲出、撞到屋角导致最终死亡,应认定云舟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芳芳未佩戴头盔,其自身对于遭受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云舟滑雪场承担事故责任的90%,芳芳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云舟公司赔偿芳芳家属赔偿丧葬费43780元、死亡赔偿金989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5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云舟滑雪场作为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滑雪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滑雪者芳芳死亡,应对侵害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滑雪爱好者,参与滑雪活动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有相关资质的滑雪场,切勿追求刺激滑“野雪”,穿越防护栏到雪道外滑雪。同时,滑雪场经营者也应注意,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滑雪场地和设施,提供安全可靠的雪具和护具,通过广播、张贴安全警示牌等方式向滑雪者讲解滑雪注意事项;配备安全员并制定安全预案,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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